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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流平台與唱片公司、歌手及詞曲作家的愛恨情仇

作者:章忠信
114.09.01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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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流平台決定價格,唱片公司、歌手及詞曲作家只能接受,難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除非你是泰勒絲,掌握了音樂、演唱及唱片的一系列連串的著作權,才有能力說不。

2.串流平台為了吸引訂戶,把訂閱費用降得很低。無論如何,串流平台不會吃虧,該賺的費用絕不手軟。所以,吃虧的其實是唱片公司、歌手及詞曲作家,串流平台給多少,就只能收多少,在這方面的收入,決定權在串流平台。

3.過去,唱片收入是唱片公司及、歌手及詞曲作家的收入主要來源,事實上,唱片公司拿走大部分收入,、歌手及詞曲作家分到的並不多。現在,唱片不容易賣,串流平台的收入又都被平台獲得,唱片公司、歌手及詞曲作家只能另闢蹊徑,演唱會成為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串流平台則只能當作是演唱會的宣傳管道,不是收入來源。

4.著作權法給歌手的保護,相較於其他著作類別的著作權,少得可憐。只有紅透半邊天的歌手,才有能力透過契約,獲得超越著作權保護的市場分潤,但一般歌手沒有這個市場地位。

5.詞曲作家與唱片公司的談判地位也不對等,一首歌紅了,市場收益主要流入唱片公司,詞曲作家從灌錄唱片的收益分得並不多。

6.詞曲作家只能依附在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透過它們與各項公開演出者收取授權金,這部分的權利金是團體說了算,詞曲作家也沒能力討價還價。更何況,團體從串流平台能分到的權利金,也是串流平台說了算。

7.演唱會收入歸唱片公司掌握,串流平台掌握了音樂市場的收益。相對於此,歌手及詞曲作家都是個人,能紅得更是鳳毛麟角,他們的作品被廣泛利用,是音樂市場重要核心,但並沒有獲得相應的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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