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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著作侵害著作權之防制及因應

作者:章忠信
114.08.30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問題的發生

政府機關或企業時常會有委外完成著作之情形,也因此會發生這項委外成果多年以後被指控侵害著作權。對於當年委外的著作,當時到底發生甚麼事,內部承辦及委外受託單位,人物換星移,人事更迭,如果當年文件及檔案管理不確實,並不容易弄清楚。對於當下的相關人員,無論如何,事情發生了,總是要積極面對,進行風險控管,解決問題,將傷害降至最低。

二、前置作業之準備

委外契約要防止侵害他人權利,可以分兩步驟進行前置作業準備。首先是選定信譽卓著之受託方,其次是約定保證條款。

選定信譽卓著之受託方,是因為受託方會比委託方更重視自己信譽之維護。因為信譽卓著,必然經驗豐富且愛惜自身專業信譽,不至於侵害他人權利,受託方亦可藉此大幅降低侵權風險。

約定保證條款,是因為成果是受託方完成的,其來龍去脈,委託方難以完全掌握,出了事情,委託方無從說明回應,因此,必須於委託契約中約定,要求受託方應負責出面說明處理,並承擔委託方對外之賠償責任,對於委託方因此而受之名譽損失及相關花費,受託方亦應完全承擔。

三、執行中之檢核

委託案執行中,也有兩項步驟必須檢核。首先是所有內容必須確認其來源及權利清查,其次是相關文件之繳交併案。

委託契約內必然會就委託成果的權利義務歸屬進行約定,包括:誰是著作人,誰是著作財產權人,誰可以如何利用著作,能不能再授權他人,可不可以修改內容,是不是一定要標示誰是著作人等等。透過執行過程中之多次討論,對於內容之逐步完成有所掌握,一是避免避免受託方於委託前期未積極辦理,迨期限屆至前才倉促趕工,導致品質低劣,或以他人既有著作搪塞,造成侵權;二是確認其內容是否為本次委託案所完成,若非本次委託案所完成,就應確認是否取得授權或係合理使用。

委託契約內就委託成果的權利義務既已完成約定,無待另外簽署權利義務歸屬文件。不過,對於利用他人既有著作或受託方再由他人完成著作之部分,因其並非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對其不生效力,則應要求受託方使該契約第三人出具權利移轉或授權利用之文件。該等文件至少應於請領第一期費用時,即併同第一期領據提交。執行期間如有新增參與人員或新取得授權利用之著作,亦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上開文件應該與委託契約之檔案合併管理及保存,以備未來發生爭議時之證據使用。

四、爭議發生後之因應

當委外成果被指控侵害著作權,亦得有幾個處理步驟:

(一)先自我評估其指控是否屬實,如無法確認委外成果之合法性,甚至已可確認確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可先行實體收回或網路下架被控侵害標的。此項做法在反映委託方事前確實不察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並於接獲通知後已立即積極處理,避免損害繼續擴大,屬於處置得宜之回應,可獲各方正面評價,有利後續和解程序。

(二)要求指控方提供進一步資訊:侵害著作權之指控亦有可能另有所圖,並非事實。委託方如依既有資料,無從判斷所指控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是否存在,得以書面要求指控方進一步提供事證以實其說。

由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其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使用受託方侵害著作權之完成成果,如非參與侵害之成果,委託方無侵權故意,並無須負擔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賠償責任,且因於知悉受託方完成之成果侵害著作權之後,即已實體收回或網路下架,完全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不至於有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則有市場價格可供參考,並不至於須賠償不合理價格,委託方得以市場價格數倍賠償和解,以示誠意。而該項賠償,應得依先前之委託契約,由受託人承擔。


經濟部智慧癌產局114年7月31日電子郵件第1140731號函釋
一、來函所詢圖書封面上之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於簡報中使用後並上傳至網路,會分別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實際行為人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建議仍應釐清當時貴機關委託A公司時有無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A公司有無提供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書予貴機關留存,以確定貴機關98年時是否係合法取得圖片之使用權。
二、另本法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若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須負擔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賠償責任,惟若自告知用於簡報內之圖片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後,仍未停止侵權行為,有可能被認為具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而有刑事責任,建議儘速下架有爭議之圖片。
三、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時,法人亦可能須依本法第101條規定科以罰金,併予敘明。
四、至所詢是否可主張本法第52條規定,即「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條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要件審酌),始得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並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本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請參照電子郵件1070911b)。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是否具侵權故意?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建議貴機關就個案案情洽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
六、另著作權之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依本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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