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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4.08.31.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者,從其規定。

【解釋】

本條係關於外國人智慧創作得不依本條例加以保護之特別規定。

關於智慧創作之保護,基於智慧財產權法制之屬地主義,不問係本國人或外國人之智慧創作,於我國原本均應適用本條例。本條字義上似乎係指若我國與外國有關於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之特別約定者,得不適用本條例而適用條約或協定之特別約定。然而,我國人智慧創作之保護,於我國不適用本條例,殊難想像。實則,對於外國人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制係採互惠主義,亦即必須於該國保護我國人之智慧財產權,我國始會保護該國人之智慧財產權。本條之真意乃係對於外國人智慧創作之保護,依1982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由各國政府專家組成之委員會通過「保護民俗文化的表達免於不法利用及其他損害行動之國內法模範條款(the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簡稱the Model Provisions)」所確立「以互惠主義為基礎提供國際間衍生之保護」之精神,於外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保護智慧創作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我國國民之智慧創作不予保護者,該外國人之智慧創作得不適用本條例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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