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4.08.31.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二十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解釋】
本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被害之人對於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法院侵權判決所得為之請求。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人,除了請求排除侵害,對於有侵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侵害發生,已發生的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為了防止侵害的繼續擴大,還可以依本條規定,請求法院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加以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侵害智慧創作之物」,係指未經授權而完成之物,例如,服飾、雕塑、繪畫、琉璃珠、木杵,甚至相關書籍、錄音或錄影檔案等。將其「銷燬」,固然指使該等物品不復存在,無法進入市場流通;至於「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則亦應達到無法再被使用於與侵害相同之效果始可。如經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同意,亦得交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其同意之人進行後續之流通。
為彌補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造成的損害,並昭告世人周知,以懲不法,本條後段特別明定將侵害判決內容登報周知的機制。被害人得於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中,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該項請求是否獲准,刊登內容為全部或部分,均由法院於判決時一併宣告,並得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