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4.08.31. 最後更新日期
【條文】
第十七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解釋】
對於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行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有預為防止侵害及即時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基礎。本條即在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對於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行為,應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行為人於其侵害實際發生以前,於有侵害之虞之時,即有請求防止侵害實際發生之權利,例如,知悉他人未經授權,準備演出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專用權之傳統歌謠或舞蹈之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有權要求不得演出,防止該項侵害事實之發生。
對於已實際發生之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行為,應使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行為人有請求排除侵害狀態之繼續,立即停止侵害行為或侵害狀態之權利,例如,知悉他人未經授權,重製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專用權之傳統圖騰、服飾之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有權要求將侵權物品銷毀、不得散布行銷,使該項侵害結果不再存在,不致進入市場,損害其權利所產生之利益。